广州市天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姚XX、龚XX居间合同纠纷案(成功索赔)
- 来源:世界皮具贸易网
- 日期:2008-0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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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广州市天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,住所地: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大道XX花园X座101房。
法定代表人:郭XX,电话:85535XXX。
委托代理人: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:卢愿光
被告1:姚X南 男,汉族,195X年X月20日出生,身份证住址:广州市五山XX工学院XX新村X幢201房,身份证号码:4401065809XXXXX
被告2:龚X,男,汉族,1960年3月26日出生,身份证住址:广州市东山区XX社X号402房,身份证号码:4401111960032XXXXX,
手机:1331284XXXX,电话:8527XXXX
诉讼请求:
1、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1万元;
2、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、财产保全费等费用。
事实和理由:
原告依法成立,具有广州市房屋中介资格的合法房地产中介公司,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产权为被告1所有(见附件1),被告2是为被告1的妹夫,被告1于2000年1月31日以亲笔签名的《委托书》(见附件2)全权委托其妹姚X蓓(即被告2之妻)处理此房产买卖交易事宜,之后姚X蓓以转委托的形式委托被告2于2007年1月18日同原告签订《房屋出售承诺书》(见附件3),合同约定:“由被告2代理被告1将其位于广州天河区员村四横路3号大院2号203房(建筑面积为33.52平方米),以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的委托人(买方)卢X,并收取以原告作为买房代理人交付的定金人民币5千元。双方约定,被告应于 2007年元月30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到原告经营场所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,否则,视为违约。如两被告签署承诺书后不依承诺书约定出售房屋给买方,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1万元违约金”,并确认收到天地人物业公司代卢X转交购房定金5000元(附件4),且在签订《房屋出售承诺书》时,被告2向原告出示了《委托书》原件、《穗房证字第170409号房屋所有权证》原件、被告1《身份证》复印件、被告2《身份证》原件,并声言其签订《房屋出售承诺书》及代收定金的行为,是受姚X蓓所托及已电话征得被告1的同意,被告1同意在2007年元月30日前回到广州,到原告经营场所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协议,办理交易有关手续,原告确信被告2的行为是代理被告1的行为,而签订《房屋出售承诺书》。
但被告2以被告1的名义签订《房屋出售承诺书》以后,因找到其他出价更高的买家(开庭时出具被告2发给原告员工的手机信息),于是两被告拒绝继续履行《房屋出售承诺书》约定的义务,现与其他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并且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承诺书中所约定的1万元违约金。
综上说述,两被告不守诚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《房屋出售承诺书》的约定,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,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贵院判如所请。
此致
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
起诉人:广州市天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郭XX
2007年4月25日
附:本诉状副本2份。
有关的证据材见后面的附件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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